生態是最大的公共產品,而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來,我國持續推進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從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戰到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從國家公園制度體系構建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試點啟動,建設美麗中國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與行動。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聚焦重點領域,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生態保護修復高質量發展,增加優質生態產品供給,維護國家生態安全。
對于這份重磅文件的發布,市場各方都給予了積極關注。很多業內人士認為《意見》標志著“生態保護修復的春天來了”,也有一些市場機構持觀望態度,建議還應在更多細則上加以明確。但總體看,《意見》向市場釋放了最大的誠意,傳遞出中央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明確態度和決心。
近年來,社會各方對于開放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呼聲漸高。一些地方出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建設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也要看到,社會資本在參與這些項目建設上還缺少明確的抓手,信息披露不充分、參與渠道不暢通、支持政策不明確、回報路徑不清晰等一些實際問題,讓不少社會資本望而卻步。與此同時,也有部分社會資本借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行市場開發之實,屢屢突破保護紅線和法律底線,讓原本利國利民的生態保護修復變了味、走了樣。
出現上述情況,一個重要原因是生態保護修復領域缺乏行之有效的社會資本參與機制。此外,生態保護修復有其自身規律,投入周期長、見效慢,而且具有在標準體系上不統一、不協調等特征,客觀上也增加了社會資本的參與難度。有統計顯示,僅在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方面,我國現行標準就多達350多項。
基于發展實際,以制度規范促進生態修復市場的發展培育,成為本次《意見》的核心。筆者注意到,《意見》首先對生態保護修復的對象進行了專門限定,明晰了生態修復市場的邊界,比如受損、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生態功能減弱、生物多樣性減少、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矛盾突出的農田生態系統,城鎮生態系統連通不暢、生態空間不足等問題,海洋生態環境退化、外來物種入侵問題等。只有符合這些前置條件的生態環境問題,才是保護與修復的對象。
《意見》還明確了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責、權、利,給廣大市場主體吃下“定心丸”。比如,明確社會資本可以選擇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公益參與等模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通過利用獲得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者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申請核證碳匯增量并進行交易、經政府批準的資源綜合利用等獲取投資回報,用制度化方式為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提供保障,真正讓社會資本進得去、退得出、有收益。
當然,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并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袖手旁觀。從以往實踐看,“有形之手”既要做好頂層設計和完善制度規則,還要善于運用“放活”與“管好”的辯證法。一方面,可以通過產權激勵、財稅支持、金融扶持等手段,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持續推動生態保護修復市場做大做強;另一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律制度和標準規范來劃定紅線、守牢底線,用好市場信用獎懲手段,讓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道路越走越寬、越走越順。(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顧陽)
(責任編輯:蘇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