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主題為“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檢察 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機關知識產權綜合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知識產權綜合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某視界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張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網絡侵犯著作權 平等保護 行刑銜接 企業合規
【要 旨】
信息化時代,檢察機關要加大對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平等保護境內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推動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積極發揮法律監督在“行刑銜接”中的作用。結合辦案推動行業治理,促進企業合規經營。
一、案件事實
2017年5月,大某視界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某視界公司)成立,張某和李某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劉某、馬某綠為該公司內容制作部主管。2018年5月,大某視界公司開發了名為“大某視界”的視頻播放App上線運行。該程序上線后,大某視界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由劉某、馬某綠組織部門人員下載、編輯大量境內外影片,通過視頻App提供給用戶觀看,并以收取會員費的方式牟利。2020年1月10日,公安機關將張某等四人抓獲。經對后臺數據進行提取和鑒定:“大某視界”App編輯、上傳的侵權影片中,包括美國電影協會成員公司享有版權的作品302部,用戶觀看42萬余次,下載1.9萬余次;騰訊公司享有版權的作品70部,用戶觀看8.1萬余次,下載4千余次!按竽骋暯纭盇pp共有注冊用戶83萬余個,充值支付訂單9萬余個,支付金額人民幣140余萬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12月,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執法中發現“大某視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山區檢察院)通報相關情況,南山區檢察院啟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2020年1月,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將該線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區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2020年2月13日,南山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張某等四人批準逮捕,并提出繼續偵查意見。
2020年3月30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南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4月29日,南山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大某視界公司以及張某、李某、劉某、馬某綠等四人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大某視界公司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至十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打擊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平等保護境內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作品的傳播更加便捷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聯網實施侵犯著作權違法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也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懲治。按照《伯爾尼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涉案外國影視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本案中檢察機關秉持平等保護理念,加強對境內外權利人著作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切實維護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權利。
(二)完善知識產權“行刑銜接”機制,形成保護知識產權合力。為暢通銜接渠道,解決信息不暢、“以罰代刑”等問題,南山區檢察院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案件“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對于涉嫌犯罪的疑難復雜知識產權案件,有關部門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南山區檢察院主動作為,依法提出法律適用意見,強化引導取證。在案件受理后,及時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案件處理進展情況,對案件辦理中發現的共性問題進行梳理反饋,形成全方位保護知識產權合力。
(三)積極推動行業治理,促使企業合規經營。南山區檢察院積極發揮職能,促使涉案企業剝離違法業務,進行全面合規整改。大某視界公司完善了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將App中侵權內容全部刪除,并發布公告通報侵權情況,對充值用戶進行退費,組織專門團隊開展版權購買談判。檢察機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會同深圳市版權協會,結合案例有針對性開展知識產權刑事合規宣講,引導更多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案例二
山東福某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馬某強、郭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詞】
侵犯商業秘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認罪認罰 促成民事調解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應及時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充分保障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做好知識產權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工作,加強釋法說理,促使侵權人認罪認罰、積極賠償,達成民事調解,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案件事實
馬某強、郭某曾系山東天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員工。2017年10月,馬某強從天某公司離職后借用他人身份成立山東福某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某達公司)。馬某強實際控制、經營該公司,并聘用郭某任技術總監。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間,郭某違反保密協議和保密規定,在福某達公司使用天某公司的技術信息生產經營與天某公司同類的流化床干燥裝置,所得違法收入均進入福某達公司賬戶。經鑒定,天某公司擁有的一體化埋管流化床處理裝置技術信息是商業秘密,福某達公司使用的流化床技術信息與天某公司的上述技術信息相同。經審計,福某達公司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造成天某公司損失人民幣480余萬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4月16日,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馬某強、郭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移送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高新區檢察院依法向被侵權方天某公司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聽取其意見。天某公司提出希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降低維權成本,挽回經濟損失。高新區檢察院通過走訪權利人了解涉案技術,聽取有專門知識的人意見,綜合審查全案證據,夯實相關證據基礎,追加認定福某達公司涉嫌單位犯罪。
2019年10月14日,高新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單位福某達公司以及被告人馬某強、郭某提起公訴。2020年6月10日,天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年8月3日,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福某達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強、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和五萬元;判決福某達公司賠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80余萬元,馬某強、郭某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被告單位和二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檢察機關加強釋法說理,促成二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福某達公司與天某公司在二審開庭前簽訂諒解協議書,主動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2021年4月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諒解協議書內容為基礎,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二審法院將達成民事調解作為量刑上的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二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福某達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強、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和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一)及時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充分保障其合法權利。2021年2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工作,切實保障權利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權利人通過參與訴訟活動,及時獲知辦案進度,補充權利證明、經濟損失等證據材料,就案件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并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促進案件依法及時公正處理,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二)加強知識產權檢察集中統一履職,發揮綜合司法保護作用。對知識產權案件實行集中統一履職,有助于實現對權利人權益的最佳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一體解決刑事責任追究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減少權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訴累,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本案檢察機關在天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積極做好程序銜接、調解賠償等相關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三)依法懲治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加強釋法說理促成賠償諒解。本案檢察機關通過走訪權利人、聽取專家意見等方式,解決技術疑難問題,準確認定商業秘密和侵權行為,為指控犯罪奠定堅實基礎。加強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并主動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雙方達成諒解協議,二審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并作為二審判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既有力懲治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又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陜西白水某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行政訴訟監督案
【關鍵詞】
商標爭議 實質性化解 訴源治理 和解協議
【要 旨】
對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商標糾紛,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查清相關商標的歷史沿革,注重個案背后的訴源治理,加強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一攬子解決相關商標糾紛,促進商標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一、案件事實
陜西白水某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白水某康公司)系“白水某康”商標的商標權人。伊川某康酒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祖公司)系“某康”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公司許可洛陽某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某康公司)使用“某康”商標。2016年8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根據洛陽某康公司的舉報,對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朝陽北苑分公司(以下簡稱永輝超市北苑分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該超市銷售的生產廠家為白水某康公司的白酒上突出使用了“某康”文字,與洛陽某康公司享有權利的“某康”商標構成近似,責令永輝超市北苑分公司停止銷售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經審查認為,《責令改正通知書》未對白水某康公司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其不是涉案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裁定駁回白水某康公司的起訴。白水某康公司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和申請再審,均未獲得支持。之后,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請監督。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受理該案后,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查清雙方商標歷史。上世紀七十年代,河南省伊川縣某康酒廠、河南省汝陽縣某康酒廠及陜西省白水縣某康酒廠均生產“某康”酒,但未以“某康”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僅作為酒的特定名稱使用。之后,上述三家酒廠均曾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由于當時沒有商標共有制度,經相關部門協調,決定由河南省伊川縣某康酒廠注冊“某康”商標,另外兩家共同使用。在共用“某康”商標的十多年間,三家酒廠通過在商品包裝上注明企業名稱的方式區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產品特色和消費群體,也都獲得了諸多榮譽,某康品牌知名度大幅提高,三家酒廠均為某康品牌的發展壯大作出貢獻。1992年9月,“某康”商標進入續展注冊期,三家酒廠因商標歸屬和使用問題再起爭端。雖經相關部門多方協調,但始終未能達成解決方案。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白水某康”商標予以注冊!澳晨怠鄙虡藱嗬浟鬓D,商標權利人變更為酒祖公司。“白水某康”商標權利經流轉,商標權利人變更為白水某康公司。
二是梳理雙方糾紛。2015年起,洛陽某康公司以白水某康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陸續在全國部分地區向行政部門投訴白水某康公司和提起民事訴訟。白水某康公司則以洛陽某康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上印制“某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構成商業詆毀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訴的《責令改正通知書》中明確載明涉案侵權商品生產廠家為白水某康公司,且永輝超市已將白水某康公司生產的商品在全國范圍內下架。白水某康公司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因“某康”“白水某康”商標復雜的歷史因素,兩個商標在市場上共存多年,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對白水某康公司已產生實質性影響,本案應當進入實體審理程序。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具備抗訴條件,但考慮到要徹底解決引發行政訴訟背后的源頭問題,決定引導白水某康公司和洛陽某康公司進行和解。檢察機關經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雙方約定嚴格按照商標法規定規范使用各自商標,白水某康公司使用“白水某康”商標時要采用商標文字大小一致方式。之后,雙方當事人分別對5件民事訴訟案件撤回起訴。此外,白水某康公司又與酒祖公司就“某康酒祖及圖”“某康酒祖莊園”商標達成共存協議,并對相關2件商標行政訴訟案件撤回起訴。2020年9月3日,白水某康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提交《撤回監督案件申請書》,該院經審查認為撤回監督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終結審查。
三、典型意義
(一)準確把握商標糾紛歷史因素,依法加強商標保護。檢察機關辦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對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商標糾紛,要查清相關商標的歷史沿革,注重商標相關權利人在經營和商譽上的傳承,妥善劃清商業標識邊界與尊重商標歷史沿革之間的關系。本案相關“某康”“白水某康”商標的核準注冊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檢察機關根據兩者的注冊情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等因素,正確處理了保護商標權人與維持市場秩序的關系。
(二)積極延伸檢察職能,促進商標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檢察機關辦理商標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尤其是存在歷史背景因素、雙方民事糾紛不斷的案件時,應當注重強化個案背后的訴源治理,避免就案辦案。要以涉訴案件事實為基礎,注重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縮小分歧、凝聚共識。本案在處理商標行政糾紛時,圍繞案件基礎事實和當事人實質訴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精準定位商標糾紛產生的根源,有針對性提出和解建議,促進雙方糾紛一攬子解決,促使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案例四
余姚市浩某潤滑油商行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 追加被執行人 類案監督
【要 旨】
侵犯知識產權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行政機關未及時向法院申請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建議行政機關申請追加,確保行政處罰執行到位,及時懲處侵權違法行為。
一、案件事實
浙江省余姚市浩某潤滑油商行(以下簡稱浩某商行)系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為韓某。2019年9月16日,浩某商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防凍液、潤滑油等商品,被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余姚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扣押侵權商品并罰款人民幣3萬元。浩某商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催告書送達后亦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余姚市市場監管局向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余姚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余姚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并立案執行。浩某商行于執行立案當日繳納部分執行款人民幣1.5萬元。
2020年12月24日,因浩某商行無財產可供執行,余姚市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2月,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余姚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浩某商行系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余姚市市場監管局在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未依法申請追加出資人韓某為被執行人,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余姚市檢察院先后走訪余姚市市場監管局、余姚市法院,就該行政處罰及執行情況進行核實,并就個人獨資企業行政非訴執行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溝通,明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民事執行規定應適用于行政非訴執行。余姚市市場監管局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021年4月25日,余姚市檢察院向余姚市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浩某商行案,同時申請追加出資人韓某為被執行人。
2021年5月6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采納檢察建議,向法院提交申請。余姚市法院恢復執行,裁定追加出資人韓某為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并全部執行完畢。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建議追加被執行人,確保行政處罰執行到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以及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司、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行政機關未依法向法院申請追加其股東或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將削弱行政處罰對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檢察機關依法對此類案件開展監督,推動行政處罰執行到位,有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充分利用大數據挖掘類案線索,提升監督質效。在成功辦理個案基礎上,本案檢察機關通過提煉案件特點,對裁判文書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進行大數據分析比對,發現未依法追加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類案線索多起,經調查核實后一并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注意審查被執行人的企業類型和出資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