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霍一夫
“駁回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這是近日,針對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亦食品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其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而提起的訴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當庭作出的宣判。
根據回放的案情,2019年8月,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和亦食品公司涉嫌篡改產品生產日期。隨后,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在企業的外包裝間發現從業人員正在使用抹布和噴碼機清洗劑擦拭奶酪熏腸上的生產日期標識:2019/4/ 17,同時用噴碼機進行重新噴碼,噴碼機字樣顯示為2019/08/07A1,兩者字體、字號完全一致,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于檢查當日對企業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和亦食品公司為延長產品銷售期限,從2019年8月1日起,對積壓的臨近保質期以及已經過期的“奶酪熏腸”等產品篡改生產日期,截至案發,共篡改奶酪熏腸1487包,德式經典煎腸3757包,德式圖林根煎腸441包,德式紐倫堡煎腸698包,貨值金額177081元,已銷售生產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經典煎腸54包。
案發后,和亦食品公司對已出廠銷售的54包德式經典煎腸全部召回。和亦食品公司篡改臨近保質期及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吊銷該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及工具、設備等,并處罰款301萬元。和亦食品公司對此不服,提出行政復議,后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復議,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和亦食品公司此次訴訟的理由是,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是否適當。和亦食品公司認為,其案發后主動配合調查取證,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為此該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于2021年1月5日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如下分析:一是涉案食品危害性大。和亦食品公司篡改生產日期的食品為熏腸等肉制品,屬于高風險食品范圍,主要是因為肉制品易被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單核增生李斯特氏菌等污染,其中單核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人群可引起腦膜炎、敗血癥、心內膜炎等疾病。同時,和亦食品公司通過經銷商、商超、電商等多種途徑對外銷售涉案肉制品,受眾難以確定,風險難以控制。二是企業主觀故意明顯。和亦食品公司在篡改食品生產日期過程中,特意設計了一條逃避監管的路線,實施篡改行為的地點在監管人員不易發現的地點,實施時間為刻意避開常規監管時間段,實施人員有明確的層級分工且經過事先組織、計劃、安排,可見其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三是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接到舉報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調查,當場抓獲違法行為現行,要求企業立刻召回問題食品,及時制止了危害擴大。
鑒于以上原因,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法律適用,處罰裁量適當,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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